上级通知

教育部发布十条禁令为高招录取保安全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7-04浏览次数:510

 

20120629 16:2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28日电(记者 吴晶)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即将开始,教育部日前发出通知,重新调整发布招生录取工作“十条禁令”。

  禁令包括:

一、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二、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三、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四、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五、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六、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七、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八、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十、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校在录取工作中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高校投档和录取分数、征集志愿条件和办法、信访及申诉渠道等信息,特别要求加强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考生资格和录取结果等信息公开。要求对考生的信访和申诉要认真受理,及时反馈,增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实效。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招办、高校要完善考生申诉受理和争议仲裁办法,维护好考生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一定要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的权威发布渠道查询了解招生政策和信息,谨防各种诈骗伎俩;未经省级招办审核录取的学生,不能通过入学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同时,正告不法分子,一切扰乱招生秩序、损害考生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六不准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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