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通知

关于开展全省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4-23浏览次数:411

闽委教综〔 2006 9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6 9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 的通知》(闽委办〔 2006 27 号),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现就我省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增多,收受商业贿赂的案件在教育系统时有发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教育部门的形象,腐蚀了干部和教师队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治理商业贿赂纳入教育系统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重要工作来抓,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意见》的部署,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规范经营行为和行政权力,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铲除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推进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原则

1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查找商业贿赂在教育系统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效能监察和校务公开相结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综合治理,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2 、统筹谋划,维护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服从服务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稳定大局作为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和谐,解决突出问题,同时促进事业的发展。

3 、把握政策,宽严相济。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肃查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重大案件要予以曝光,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4 、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部门做好工作。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治理的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情况,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一)工作重点

以教材、教辅和图书销售采购,组织教材图书编审发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各类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附属医疗单位医药采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校办产业经营、后勤服务等为重点,坚决治理在市场交易中给予、收受回扣,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方式给予、收受财物,以及给予、接受各种名义的国内外旅游、考察等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方法步骤

1 、动员部署阶段( 5 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认识治理教育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并通过简报、板报、内部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纠正错误观念,明确工作要求。

2 、对照自查阶段( 6-7 月)。对照治理工作重点,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自查方案。按照要求,逐一对照排查。着重检查经营、建设和采购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要结合自查,按照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账外资金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3 、重点检查阶段( 8 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重点检查,检查的覆盖面不少于 10 %。要从经营观念、市场行为、合同、财务审计、非生产性费用支出、非正常现金流等方面入手,查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力的,要及时加以督导,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4 、整改处理阶段( 9 10 月)。各单位要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一般性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分处理。并进行综合分析,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上的漏洞,掌握相关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认真全面地进行整改。要把整改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要提出时限要求。自查整改和处理情况要进行全面梳理,以适当方式公布。

5 、总结巩固阶段( 11 月)。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于 11 月 20 日 前将本地、本单位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省教育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重在教育,重在规范。要建立长效机制,深入抓好建章立制,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三、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各单位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排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一)拓宽案源渠道。要对自查自纠、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充分利用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切实保护举报人。

(二)建立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严肃查处案件。对构成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严肃查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四)准确运用政策和法律。坚持实事求是,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政策,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严格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增强办案的综合效果。要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同时,要抓好一案一整改,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结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要加强诚信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深化教育,营造氛围,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大力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

(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开具虚假发票和做假账行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加强对教育系统经营、采购、工程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审计监督。推进信用交易体系建设,加强信用档案和企业的分类监管。

(三)推进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深化教育系统预算管理体制和学校拨款体制改革,推进国库统一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教育系统大宗物资招投标采购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尤其要完善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通过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五、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对本地区教育系统的治理工作切实负起牵头责任,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

(二)建立工作机制。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明确分工,狠抓落实。省教育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大案要案线索及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教育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

(三)加强调研指导。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治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政策、工作等层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推动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促进整体推进。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

○○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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