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各国和地区廉政机构设置成功经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5-18浏览次数:341

美国:除了检察机关、联邦调查局等反贪机构外,美国还设立了几个比较特殊的廉政机构。1921年,美国出台的《预算和会计法》决定成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部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贪污挥霍的行为。根据《政府行为道德法》,在人事管理局内设立廉政公署。1989年,该署成为独立机构,直接受总统领导,并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这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政府各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1978年美国颁布的《监察长法》规定,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事处。这是美国联邦行政机关内部强化防贪肃贪的重要规定。 

     
新加坡:除了有一套严密严厉的反腐法规条例外,新加坡还有一个独立而强有力的治贪机构——贪污调查局,它既是反贪污腐败的专门机构,也是《防止贪污法》的执行机构。这个局直属总理办公室,局长由总统任命并向总统负责。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大权在握,信息灵通,不管被调查人的职位有多高,调查局都无所顾忌。  
    
《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调查局的职能做了全面规定,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特别是强化了其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增大了其执法的权威性。根据该法的规定,贪污调查局享有特殊的权力,其中包括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检查银行帐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以及限制其转移财产等。此外,贪污调查局还经常检查政府机关执行公务的程序,对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部门人员进行定期轮换,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案件的发生。 

     
韩国:20021月,韩国制定的《反腐败法》正式出台,直属总统的反腐败委员会也与当年开始正式投入运行。委员会的委员长相当于内阁部长级别,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反腐败法》接受关于公务员腐败的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并给予奖励;研究制定防止腐败行为的政策方案;完善反腐败制度并检查评估履行情况;进行反腐败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该法出台以来,反腐败委员会建立起了国家综合反腐败中心的框架,颁布了韩国中长期反腐败基本计划,与有关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同时建立了政策咨询团和反腐综合信息系统。此外,韩国反腐中一个重要的成果是,实行了内部举报制度,严格保证腐败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自身利益安全。 

     
中国香港:今年是香港廉政公署成立30周年。30年来,廉署透过执法、预防及教育三管齐下的方法,秉持打击贪污,不惧不偏的宗旨,力求使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之一。香港廉署设置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分别执行查、防、教任务。去年,世界银行出版的报告赞扬廉署独特的策略,能有效对付公、私营机构的贪污罪行,成为不少国家的参考模式。近年来,廉署不断检控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件。  
     
香港法律规定,廉政专员向行政长官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一定级别的官员必须出席立法会议接受提问;廉署拘捕受查人员须向法院申请;内部成立4大委员会负责监察;有投诉机构接纳市民投诉等。  
     
近年来的民意调查显示,港廉署的工作得到了市民的广泛信任,超过99%的市民支持廉署的工作。据透明国际机构公布的清廉指数世界排名,香港1997年排第18位,20022003年的排名均为第14位,在亚洲排名第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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