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欧洲国家廉政建设的特点及给我们的启示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4-27浏览次数:656

2004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境外培训班一行8人,先后赴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进行了考察学习。这期间,专题考察了他国廉政建设的有关情况,拜访了国际透明组织法国分会、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反腐败工作组。透明组织的亚克德亨先生和经合组织的海伦格林女士等人,向我们介绍了欧洲国家统一行动对付腐败的有关情况。耳闻目睹,大家不仅开阔了眼界,更多的收获是拓宽了思路,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一、欧洲国家廉政建设的基本特点

    欧洲,全球最富的地区,曾经也是腐败的重灾区。意大利政客与黑手党的勾结敛财,法国层出不穷的高官腐败案,德国政坛不倒翁科尔的可悲下场,无不揭示着欧洲这块古老土地的腐朽。所幸的是,伴随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欧洲人已经意识到清洁家园的必要,并且开始携起手来,采取统一行动,对付腐败这一欧洲的历史顽症,取得了世界关注的成效。他们加强廉政建设的主要特点是:

    ()健全的反腐败立法。早在20世纪初叶,欧洲国家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法律,强调预防与惩治相结合。1997年,欧盟制定了《反腐公约》,进一步将官员行贿受贿定为刑事犯罪,且不论其行为是否损害了欧盟的利益——这就意味着任何贿赂行为都是犯罪行为。19986月,欧洲委员会又出台了《反腐败刑法公约》。该公约旨在确定关于腐败罪的统一标准,解决实质性和程序上的法律问题,以推动国际合作。如德国惩治腐败的策略,就体现了“三个并重”的原则:一是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法律明确规定对贪污受贿和渎职的腐败者,可以判 l天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处分,既给予行政警告或开除处分,也给予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二是对受贿者处罚和行贿者处罚并重。他们不仅强调对受贿者严惩,对行贿者也给予严厉惩处。三是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违法中介组织的处罚并重。只要违反了法律,都要严肃处理,企业的行贿行为或中介组织的违法行为,除了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将该企业或中介组织上“黑名单”公布于众,并通过行业工会,对违纪违规者在行业中给予限期停止业务活动和罚款处理。

    ()有效的权力制约。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生腐败”。欧洲国家对公职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十分健全,他们依赖社会行政、司法和议会系统,加强对权力的制约。①司法途径:司法独立,不受行政干预,以保证司法系统独立地开展工作,从而真正起到制约作用。②议会途径:议会以立法权和重大政策审批权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对政府的不良行政行为进行纠正。③审计途径:欧洲国家的审计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能够公正和独立地进行审计。④内部途径:欧洲国家普遍重视内部约束机制,如行政监察、立法内部监督和政党之间,能够相互约束。⑤选举与弹劾途径:选民通过选举可以对行政官员、议员、党派等进行选择,同时能够实行弹劾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完善的反腐败监督。一是有以媒体为主导的监督体制。欧洲国家的舆论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手里,而是独资和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他们都以盈利为目的,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一旦有腐败丑闻和绯闻曝光,就得引咎辞职。二是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欧洲国家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政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司法监督和上司对部下的监督体系也是相当完备的,形成有全社会、多视角监督的网络。三是制度规范约束的监督机制。如德国坚持办事“四个眼睛”原则,即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财政支出、警察执行公务等,都要两人以上把关,杜绝个人单独行动和暗箱操作。欧洲国家的监督体系震慑了腐败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被许多国家所效仿。

    ()系统的反腐败教育。欧洲文明在人类史上发挥积极作用,长期以来受古典哲学的熏陶和基督教、天主教的教化,养成了严肃认真、认真服从和不感情用事的传统美德,人们的行为遵守职业道德,注意公私分明,讲究绅士风度。如德国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坚持忠实可靠、待人诚实、勤劳认真的标准。除政府不断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外,公务员本身也做到了严格自律,崇尚敬业精神,注重洁身自爱。欧洲国家在普遍重视培养整体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和操守道德的同时,还突出了执法系统的廉洁自律教育。德国的法兰克福市反贪局每年都要举办反腐败情况介绍会,教育官员廉洁奉公,提高对腐败问题的敏感性,同时加强对新公务员的培训。有的国家对警察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包括内部的纪律教育、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还对警察的纪律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统计和分析,以防范各种违纪和腐化苗头。

    ()严格的廉政考绩。欧洲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奉公的素质与对其严格的廉政考核和管理有直接关系。对公职人员管理考核的主要方法,一是入口选任。对公务员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选任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对具有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官员选任尤为严格;二是管理监控。遵循现代管理原则,重要职位进行岗位轮换,严格控制公务员的兼职行为;三是考核评估。每年对公职人员的工作能力、个人素质、管理水平和廉政情况进行考评。

    ()积极的国际合作。欧洲各国积极参加欧盟和经合组织等范围的反腐国际合作。欧洲先后通过了涉及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成员国官员的反腐败协定。经合组织制定了国际经济交易反腐协定和制止对外国行政官员贿赂的协定。1998年以来,欧盟还制定了对私有企业腐败行为采取联合行动的协定以及欧洲腐败犯罪立法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制定了抑制金融和采购体制中的反腐计划。对于这些国际协定,欧洲国家均能认真遵守。

    二、欧洲国家廉政建设给我们的启示

    我国与欧洲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以及意识形态等,尽管有根本的差异,但要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和要建立高效的政府,这是相同的。欧洲各国加强廉政建设的作法和经验,无不充分证明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通过这次学习考察,我们的主要启示有四:

    第一,必须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教育。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他国都非常重视对公务员的教育。如德国、意大利的法律要求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行为守则》,而且每一位新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公民都要举行宣誓仪式,保证严格遵守公务员守则。若违反誓言,愿意接受任何处罚。同时,他们公务员每年要与所在单位领导签订一份廉政合约,承诺廉洁奉公。联系我们的实际,对各级党员干部和公务员队伍,应该加强制度的约束力,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教育。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切实形成“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环境氛围,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二,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我国现有的法制体系与欧洲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德国对贪污受贿者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必须负赔偿责任。这样的法制体系启示我们,对腐败分子不仅要在政治上、精神上进行处罚,而且在经济上也要进行处罚。通过提高腐败成本,震慑腐败分子,解决。苦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问题。同时,党政机关要结合实际,从源头上抓起,建立切实可行的、与工作相配套的廉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完备的管理机制。

    第三,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欧洲各国反腐败工作机构以查清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证社会的公平为宗旨,强化责任意识。注重事前防范,以有效地防止和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比如,德国统一之后,联邦政府于1994年决定将首都从波恩迁往柏林。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柏林有一大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高达800亿马克(约合3300亿元人民币)。柏林市内政部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不是等事情发生了才去处理,而是都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积极去做好防范工作,并成立了若干检查小组,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以突然袭击的方式进行抽查。通过监督检查,保证政府特别巨大的建设投资在使用中不发生腐败问题。当前,我国改革和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历史和现实都要求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局观念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都不能离开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特别是身处改革开放前沿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更加保持清醒的头脑,按照市委、上级纪委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扎实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必须加强舆论监督。欧洲国家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这种舆论监督是行之有效的。我们的舆论媒体是党的喉舌,是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工具,不可能完全照搬欧洲国家的这种监督形式,但借鉴这种形式,在加大舆论媒体正面宣传力度的同时,对查清事实的某些腐败现象进行公开曝光,相信一定会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几点建议

    欧洲之行的学习考察,给我们每一个学员留下了深刻印象;欧洲各国的廉政建设,也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结合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我们建议:

    ()制定《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行为守则》。以我国的《公务员法》颁布为契机,结合武汉市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细化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哪些事要作为,哪些不作为,等等。并明确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应该受到何种政治处罚、经济处罚和精神处罚。同时,对每一位新加入的公务员和每次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履行一次严格遵守《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行为守则》的宣誓仪式,并签订廉政公约,作出庄严承诺,将有其本人亲笔签名的公约存入档案,让其时刻牢记承诺,从而加强自我约束。

    ()严格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是遏制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每个行业都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公约,以约束行业的行为。如企业、中介组织都必须用法律和法规规范行为,对违法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违规的行为,不仅给予刑事处罚,而且要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列出“黑名单”予以公布,确保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加快舆论监督试点工作。要敢于并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改进和推进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可在某一媒体先行试点,针对某个行业和某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舆论监督,以公开曝光、正面引导、跟踪整改、促进工作,从而把舆论监督转化为权力监督。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对外交流。这次考察,我们接触了国际透明组织法国分会和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反腐败工作部,尽管这些是属于民间性质的反腐败国际组织,但他们在国际上的影响非常大,通过会谈,了解到他们也迫切希望加强与各界的合作,全面了解中国的反腐败现状。为了加强交流,建议以后每年组织一至两个学习考察班出境考察学习,加强同他们以及国外其他廉政或反腐机构的交往,宣传我们反腐倡廉的主张与成效,扩大武汉市的国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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