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福建省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阮传瞰发布时间:2016-09-15浏览次数:1860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教要求,打造高等教育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省纪委《关于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意见》(闽纪办[2015]60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三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惩前毖后、治病教人的原则。

第四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严明党的纪律,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条 对反映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应当认真分析排查,并按照中央纪委规定的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标准和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第六条 深化“三转”要求,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查,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四种形态”分类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和处理方法

加强日常监督,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对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内容不具体且不具有可查性的问题,以及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其他问题,应当及时教育、提醒和帮助。

(一)警示教育。建立廉政学习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参加党规党纪知识测试,制作作风建设提醒卡,举办“两学一做”读书心得、演讲比赛等活动,让各级党员干部受教育、早警醒、严作风。

(二)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尤其是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谈心交心,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询问提醒,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校党委书记至少每半年与班子成员、每年与二级学院及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党委其他成员要每年与分管的学院(部门)领导、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

(三)专项巡察。建立学校巡察制度,前移监督关口。学校党委每年至少要对二级学院、下属单位或部门组织一次专项巡察,重点巡察落实“两个责任”、遵守“六项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等情况,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学校党委每年要按照党章规定,对照主体责任,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对信访举报、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点名通报、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委教育工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五)谈话函询。需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核实了解的,学校纪委应发函由被反映人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或由学校党委(或委托)有关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工作人员作谈话记录,被反映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并提供证明材料。被反映人的情况说明,须按省纪委《关于要求廉政谈话函询对象对个人情况说明作出承诺的通知》(闽纪办[2016]52号)要求,写明对党组织的承诺。

谈话函询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理建议。有证据证明涉嫌违纪的,或被反映人不能说清情况、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建议初核;违纪情节轻微的,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不属于违纪的一般性问题,给予教育提醒,并建议了结。

坚持问题导向,注意通过谈话函询发现问题。学校党委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谈话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 第二种形态的适用和处理方法

坚持违纪必究,对内容具体、可查性强,且涉嫌违纪的问题,或者被反映人在谈话函询中提供的情况违背基本事实和常理,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符,且涉嫌违纪的,由学校纪委组织初核、立案审查,发挥纪律的惩戒作用,防止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

(一)轻处分。属于轻微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受处分人所在学院、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与受处分人谈话,并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和改正错误。

(二)组织处理。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1、组织调整。根据党员干部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学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向党委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委的决定办理。

2、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班子成员、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派人参加。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要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学校党委、纪委要建立诫勉谈话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谈话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第三种形态的适用和处理方法

对违纪问题较重的党员干部,依据纪律审查程序进行严肃处理,防止严重违纪问题发展成违法行为。

(一)重处分。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处分人所在学院、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与受处分人谈话,并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本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汲取深刻教训。

(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在按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第四种形态的适用和处理方法

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要作为重中之重,必须严肃审查。

(一)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理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二)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并做好纪法衔接工作。

(三)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主体责任年度工作报告。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项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年度工作报告。对违纪案件、问责事项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严格审核把关,规范工作流程和文书格式。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提升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纪委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途径,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和问题整改、请示报告及数据统计报送等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工作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要加强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完成上级党委、纪检机关(构)交办的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教的重要抓手,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一)党委未履行主体责任,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进行教育提醒,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出现严重后果的。

(二)纪委不履行监督责任,违反纪律,违背程序,发现问题线索不处理、不报告的。

(三)其他有关学院、部门(单位)对学校党委、纪委部署的工作,不按照要求抓好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问题线索处置中,出现打招呼、打听情况、袒护说情,甚至干扰纪律审查工作,纪检干部不制止、不报告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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