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荆州2月18日电(通讯员辛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今天对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正厅级)受贿案、中共武汉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龙小乐(正厅级)受贿案分别宣判。该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昭方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龙小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昭方利用其先后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武汉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参与筹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某贿赂的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为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武汉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申请工作经费、解决拖欠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1.9万元;帮助将涂某朋友之女录取为武汉大学研究生,收受涂某贿赂人民币3万元。
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龙小乐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及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巴某贿赂的人民币4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陈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