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和通讯技术十分发达的今天,媒体作为反腐重要工具的职能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是因为在各种监督机制中,舆论监督有着独特的优势,可以在权力的运行中起到探照灯式的监视作用。媒体能够及时揭露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这类事一旦曝光,就会立即引起社会反响,产生社会效应,对掌权者构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正如芬兰拉普兰大学教授特尔图·乌特里阿伦形象表述的:“对待腐败行为,新闻媒体的工作是到处打听并大喊大叫。对于一位未被点名的公共官员来说,最令人担心的,莫过于他的名字出现在晨报或者电视上,而又同腐败有关联,这样的新闻媒体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腐败的一种威慑”。许多国家的媒体都充当了遏止腐败的先锋,大体上说国外媒体反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把官员的腐败行为公之于众,推动国家司法机构对其进行查办
国外的很多腐败案件都是新闻工作人员首先发现,然后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在公众中引起巨大反响,当局迫于舆论的压力,对腐败行为进行调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厄瓜多尔总统阿夫达拉·布卡拉姆被迫辞职,委内瑞拉总统卡洛斯·安德烈斯·佩雷斯遭审判和巴西总统费尔南多。科洛尔·德梅洛受到弹劾,都与媒体曝光有直接联系。厄瓜多尔一家报纸经调查后报道,总统挪用了他做圣诞电视节目筹到的钱,这笔钱本来是用于捐助穷人。此事曝光后,在全国引起骚动,布卡拉姆被迫以“精神不济”为由辞职。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日报》报道了佩雷斯总统在未得到国会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挪用国家资金的非法行为,另一家报纸也指出,总统和他的两个助手炒作外汇赚了几百万。在国会启动弹劾程序之前,佩雷斯被迫辞职,后又遭逮捕,1992年5月13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前夕,佩德罗向巴西最有影响的杂志《阅读》周刊披露了他的总统哥哥科洛尔与大富豪保罗·法里亚斯的肮脏勾当。消息传出,整个巴西为之哗然。迫于形势,科洛尔同意调查法里亚斯的行为。6月初,巴西议会成立了“法里亚斯专案”调查委员会,一场规模空前的调查活动开始了。警察的调查证据、国会的听证结果再加上记者穷追猛打挖到的材料,渐渐勾勒出了法里亚斯的丑恶面目。科洛尔则成了巴西乃至拉美国家中第一位遭弹劾的司家元首。
因为有了媒体的参与,大大提高了司法机构反腐败的效率
由于媒体经常详细报道这些机构的工作,把它们置于公众的监视之下,使这些机构能够独立于权力机构中的既得利益者,避免这些既得利益者干涉它们的工作。科洛尔总统辞职事件证明了媒体的这种作用,“法里亚斯专案”调查委员会由于其活动在媒体频繁曝光,一举一动都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调查人员必须尽心尽责,不敢徇私舞弊,另一方面,既得利益者也不敢干涉调查人员办案。
新闻媒体还可以监督和制约这些职能机构,防止腐败现象在这些机构的滋生和蔓延。因为报纸的曝光增强了司法部门的责任, 因此也就提高了它反对腐败和其他形式的不法行为的功效。
媒体推动了法律法规改革,从而弥补了制度漏洞
腐败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是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存在着漏洞,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媒体可以在揭发腐败案件的同时,也把法律和规则中存在的漏洞暴露出来,督促对这些制度缺陷进行改革。美国印第安纳州一家电台 1984年和1985年系列报道了美国印第安纳州政府的腐败行为,并指出,现存法律中的漏洞导致了腐败现象的蔓延。电台还就法律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由于媒体在揭露和制止腐败行为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认识到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媒体的反腐功效彻底发挥出来。许多增强媒体反腐作用的具体措施被提了出来并付诸实践,其中主要有: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保护
记者充当了揭露腐败的先锋,但是他们也可能因此遭受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威胁。记者经常冒着生命危险报道腐败行为,在报道腐败现象后有时会受到骚扰或监禁。为了让记者保持沉默,有些腐败分子甚至采用谋杀手段。总部设在纽约的保护记者委员会统计,1998年上半年,共有17名记者被杀,其中至少有 7名记者曾经调查或谴责过腐败案件。因此,国际腐败问题专家提出,保护记者权利和安全十分关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媒体在抑制腐败中发挥作用。在这个方面,南非可以说是领先了一步。南非提出的“公开民主法案”中规定,要保护揭露腐败行为信息的政府雇员免遭报复。
同时,由于新闻报道讲究时效性的特点,新闻工作者往往不会对报道的事件进行深入的调查,这就难免会出现报道不真实。美国有一条法则:除非能证明媒体存在着实际的恶意,否则对公职人员报道即使不准确,也免受司法追究。
国际新闻记者联邦在1996年的非洲地区大会上达成协议,认为知情权十分重要,需要立宪保护这一权利。与会记者还认为:“非洲国家必须接受公民的知情权是民主必需的血液,应该采取措施保证所有公民获得准确、可靠的信息。”
防止媒体陷入腐败的泥潭
媒体与立法、行政和司法并称为“四种权力”,一方面,媒体可以利用自身的特性制约权力的腐化和滥用,优化公共权力的运用,维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从而为人民谋取更大的福祉;另一方面,媒体也会受到权力的腐蚀。权力与腐败总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正如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媒体的行为也应该被监督,防止媒体腐败。
为了制约媒体,增强媒体的责任性,一些国家建立了新闻委员会,目的是为公众投诉媒体、谴责不负责任的报道提供一个公开的论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媒体的行为,,这些机构都是独立的,它们的领导人都是不带党派色彩、正直和受尊敬的人。为了防止这些委员会变成新闻媒体的审查员,它们没有合法的制裁权。它们更多的是依靠自己的威望和正直成为一支约束媒体的道德力量。很多新闻委员会认为道德力量是保证负责任的媒体的最佳方法,而不是由政府和法院利用强制力对新闻媒体进行约束。
世界上很多国家除了利用立法手段外,也都更多地通过伦理准则来规范媒体行为,以确保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效果。这些国家关于新闻工作者的伦理准则不仅包括捍卫自由交流,还经常会列出新闻媒体应该担负的责任,主要包括五方面:一是新闻工作者有责任无恶意或无偏见地报道真相;二是获取新闻和报道新闻的方式必须诚实;三是对事件进行公正的判断;四是新闻工作的目标是解决经济、社会和人道问题,而不仅仅以营利为目标;五是新闻工作者必须尊重人权。
总之,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媒体已经在遏制腐败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在中国,媒体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也担负着重大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功效,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媒体的做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新闻媒体的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还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媒体反腐败的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