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惩治腐败,世界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现将部分国家反腐举措列举如下:
实行透明政治:早在1776年瑞典就开放了政府记录,供民众查询;美国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联邦行政程序法”等,1976年美通过的“阳光下政府法”规定,联邦政府的50个机构和委员会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应律师的请求根据法律许可而举行的秘密会议除外;美国的媒体也可几乎无限度地报道所有的人物和事件,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新闻监督:通过自主的新闻报道、转播、调查、评论等,发达国家的各级官员都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尼克松抱怨,即使换一把椅子,也得小心翼翼,以免被新闻界抓住了口实;1971年《纽约时报》连载美国卷入越战的文件,尼克松总统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要求停止连载,但《纽约时报》拒绝,官司一直打到美最高法院,最后法院裁决,总统败诉,报纸继续连载;1972年水门事件时,《华盛顿邮报》记者深入调查,尼克松总统威胁吊销其所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即使这样,也没能阻止住报纸彻底地揭露丑闻。
建立弹劾制度:现代国家反腐败无禁区,通过落实弹劾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即使像贵为总统的尼克松、克林顿,也免不了尴尬甚至下台的命运。
规范政党筹款制度:美国规定,个人向候选人捐款一次不得超过1000美元,一年不得超过2.5万美元;候选人收到的捐款只要超过200美元,就必须公布捐款者的姓名、住址、职业、捐款日期和数额;候选人的开支超过200美元的,也必须公布;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则按照获得选票的数量对政党进行补贴。
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分开的现代公务员制度:西方国家克服了早年的恩赐官职制、政党分肥制的弊端,逐步发展为如今的占职位少数的政务官由党派轮流充任、占职位多数的事务官由考试录用的制度。美国规定,政务官官职不得作为竞选的许诺;事务官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其升迁实行考绩制,不犯过失即不得被解职。这些措施,都有力地遏止了官员的结党营私。
实行金融实名制度:大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存取款必须使用真实姓名。韩国1993年8月12日起实行实名制,同时清查匿名存款,韩两位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的巨额秘密资金案由此东窗事发。
实行集中采购、招标投标的制度:大部分西方国家解除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制,减少了对经济的干预,让资源充分地市场化,这样,从源头上断绝了钱权交易的机会;同时,政府对于办公用品、军火、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等,都实行集中采购、招标投标的制度。
进行反腐败立法:现代国家主要有预防性的廉政规范立法与惩治性的反腐立法,前者如美国有“从政道德法”,英国有“荣誉法典”、“防腐败法”等;后者如美国有“1977年涉外贿赂法”,德国有“利益法”、“回扣法”等。这些法律规定,公务员禁止经商,禁止接受礼品,限制兼职,实行回避制度等。
司法监督:西方国家司法独立,不受行政的干预,保证了司法系统独立地开展工作,从而能够真正地起到监督的作用。美国还设立了特别检察官制度,可以对重大事件、对总统开展调查、检控。
议会监督:议会以立法权、重大决策审批权对行政进行监督;一些国家还在议会设立了监察专员制度,对政府的不良行政进行纠正,如瑞典设有新闻监察专员、警察监察专员等。
审计监督:发达国家的审计部门要么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之外,如日本、德国;要么隶属于立法机构,如美国、英国;要么隶属于司法机构,如法国、西班牙,这样,有助于他们公正、独立地进行审计。
内部监督:许多国家有行政内部监督,如行政监察;立法内部监督,如美国众议院的道德委员会、参议院的规范与品德特别委员会;司法内部监督,如美国的司法道德委员会。
公众监督:选民通过选举、罢免等行为对行政官员、议员、党派等进行选择,公众通过舆论、举报、游行、示威、罢工等揭露腐败,调整政府的行为。
现代国家的上述反腐败措施,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即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机制的建设,治标又治本。尽管中国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清除腐败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但我们仍然相信,民主、法治与现代制度是反腐败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