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于1976年通过一项旨在使政府机构的决策过程更多地为公众所了解,并接受公众监督的法案。由于其主要内容是要求政府部门举行的会议或者国会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应当向公众开放,因此这项法案被形象地称为“政府阳光法案”。
该法案要求,除了依照法规定可以不公开举行会议的情形以外,政府部门举行的会议都必须向公众开放。不论是公开举行的会议,还是不公开举行的会议,政府部门都应当提前一周发布公告,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向社会公布。对于不公布举行的会议,政府部门要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说明不公布举行的理由。该法案还要求有关的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每年向国会提交报告;同时,禁止任何政府部门隐匿应当向公众或者国会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