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反腐倡廉研究中心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5-29浏览次数:771

 

闽师纪[2013]6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反腐倡廉研究中心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福建师范大学监察处

      2013年5月27

 

 

福建师范大学反腐倡廉研究中心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相关学科理论研究优势,充分调动校内专家学者参与反腐倡廉理论研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创新,多出成果,通过理论研究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我校教职员工,以“福建师范大学反腐倡廉研究中心”为署名单位,争取的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发表或获奖的反腐倡廉建设领域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给予相应奖励。

二、奖励标准

1、自行申报的课题、发表或获奖的成果获得学校科研业绩奖励的同时,学校将给予所获奖金总额10%的配套奖励。

2、由反腐倡廉研究中心委托的横向课题,由委托方与课题负责人签定委托协议,具体成果形式和奖励标准依据协议约定进行。所委托的课题成果可以同时申报学校科研业绩奖励,但不再给予10%的配套奖励。

3、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相关刊物的类别界定:《中国监察》(中央纪委、监察部主办)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央纪委中国方正出版社主办)视同学校认定的B类刊物;《福建方圆》(福建省纪委、监察厅主办)和《党风廉政研究》(福建省监察学会、省纪委监察厅政研室主办)视同学校认定的C类刊物。

三、奖励程序

1、符合学校科研业绩奖励(含配套奖励)条件的,在学校通知的科研业绩成果申报期限内,提交有关刊物或证明材料,经纪委办、监察处审核后,统一报送社会科学处予以确认。奖金发放将纳入学校科研业绩奖励统一执行。

2、根据协议完成的横向课题,按协议约定提交有关材料送纪委办、监察处审核,奖金将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发放。

3、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级奖励,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

四、其他

1、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助理。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13527日印发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8号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纪委(监察专员办)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22867115 邮编:3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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