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委[2008]22号
各市、县(区)党委,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2008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是今后5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按照中央要求,结合福建实际,我省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研究重大问题,认真组织实施,注重实效检验。各级纪委要充分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抓好《实施办法》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既要扎实抓好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又要认真指导本系统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和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周密安排,把握工作进度,狠抓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要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之中,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加强政策指导,探索有效途径,破解工作难题,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提供有力保证。
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的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对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福建省委
2008年7月29日
(此件发至县)
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扎实推进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遵循省委提出的坚持“四谋发展”实践主题、把握“四个重在”实践要领、落实“四个关键”实践要求、朝着“四求先行”实践方向,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站位全局、服务中心。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全局谋划工作、体现作为,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两个先行区”建设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既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保证中央、省委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落实,又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不断完善。
——坚持惩防并举、重在持续。坚持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形成有利于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证,保持反腐倡廉建设良好的形势、趋势、态势和气势。
——坚持改革创新、重在提升。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办法,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提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整体水平,使反腐倡廉建设更加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更具惩防功能和效果。
——坚持统筹推进、重在运作。加强统筹协调、科学运作,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注意把握体系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
——坚持把握关键、重在实效。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真抓实干,着眼实效,以反腐倡廉建设的良好成效维护法纪、推动发展、促进和谐、服务人民。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争取到2012年,全面完成《工作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初步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基本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进一步深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党风政风明显改进,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建成符合福建省情、具有海西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初步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中央将要出台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为主题,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开展廉洁从政教育。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讲党性、守纪律、重品行、作表率。切实改进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牢记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念,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牵头单位:省纪委;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省委农办、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党校、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行政学院)
加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安排专题学习。党委(党组)研究相关议题要结合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和有关政策。认真学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重要思想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省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协办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带头讲廉政党课。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所属单位的党员干部讲一次党课,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
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培训。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每年定期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专题培训班。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岗位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协办单位:省纪委、省委党校、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行政学院)
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对新提任的领导干部,由上一级纪委领导或由上一级纪委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前廉政谈话。通过任前廉政谈话,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牵头单位:省纪委;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提醒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民主评议、干部考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检查、信访举报、巡视监督、网络媒体等渠道获得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信息后,认真进行筛选和梳理分类,并形成文字材料及时呈报分管领导。对一段时间内集中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对策,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加以处理;对个性的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纪委)或委托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牵头单位:省纪委;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巡视组、省审计厅、省信访局)
(二)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全省宣传教育总体部署,统筹安排,有序开展。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协办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文明办、省监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相关部门)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之中,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深化反腐倡廉的要求,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协办单位: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监察厅)
创新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主题教育形式,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各地现有的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和警示教育场所等进行筛选、整合,逐步建立一批有层次、高质量的省级廉政教育基地,使其成为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阵地。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在干部在线学习网络平台开设“廉政教育”专栏。(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
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相关频道和东南网等重点新闻网站继续开办反腐倡廉专栏或专题,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和方针政策,报道我省反腐倡廉建设成果和廉洁从政先进典型,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热点问题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崇廉尚廉的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协办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在《福建省“十一五”文化建设规划》中增加廉政文化内容,并明确廉政文化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依托各类新闻媒体、文化期刊以及“福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拓展廉政文化传播渠道。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教育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在各类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体系中,体现廉政文化建设的指标。充分挖掘福建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推进“廉政文化精品工程”建设,鼓励和促进反腐倡廉图书、音像制品的开发和营销,积极出版反腐倡廉理论研究成果及通俗读物。(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协办单位:省纪委、省委文明办、省监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以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为载体,将反腐倡廉纳入经常性学习教育的内容。各级党政机关每年开展一次以廉洁从政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并采取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形式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牵头单位: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协办单位:省委文明办、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
加强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结合企业文化建设,深入开展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教育。围绕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选择若干家企业开展廉政文化示范点建设,在取得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把廉洁教育融入企业诚信建设活动,引导企业员工树立廉洁从业、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观。(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协办单位:省委文明办、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
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依托县乡党校、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政教育。结合农村传统文化活动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向农民群众进行反腐倡廉形势宣传。以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为平台,积极向农民群众提供反腐倡廉出版物。5年内,全省拟建7670家农家书屋。(牵头单位:省委农办;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文明办、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
加强学校廉政文化建设。全面落实《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编写廉洁教育读物,开展读书征文、书画展览、主题研讨、志愿服务、社会调查等活动,使学生受到教育、心灵得到净化。开展向未成年人推荐百种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活动,引导未成年人读好书、明荣耻。(牵头单位: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协办单位:省委文明办、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团省委、省文联)
加强家庭廉政文化建设。依托“现代女性大讲堂”平台,开展“廉洁家风”读书教育活动。继续办好福建妇女网“廉政文化进家庭”栏目,在《海峡姐妹》杂志设立“和谐之声”专栏,宣传、交流各地家庭廉政文化建设的经验。把廉洁状况作为“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内容,推进家庭助廉。(牵头单位:省妇联;协办单位:省委文明办、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文联)
加强社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在社区开展尚廉助廉为主要内容的读书征文、演讲比赛、专题讲座等活动,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以廉洁为题材的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使其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与教育。利用社区宣传栏、居务公开栏等,加强廉政文化宣传,倡导文明风尚。(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协办单位:省委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
加强社会组织廉政文化建设。在社会组织中部署开展廉洁主题教育,引导从业人员增强依法执业和公正廉洁意识。行业协会要结合行风和行业文化建设,制定实施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制度规范,促进廉政文化建设。(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协办单位:省委文明办、省经贸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文联、省工商联)
三、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促进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在认真抓好党和国家有关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围绕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完善中介组织推进全省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健全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完善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党委全委会票决的程序和运行机制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具体办法。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障党代会代表有效行使职权。继续抓好晋江、石狮、南安和柘荣4个县(市)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根据中央将要出台的《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制定福建省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不断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全委会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协办单位: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政策研究室)
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相关法规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标准,推动各级各部门行政处罚、审批、征收等行为的规范。同时,针对福建山林多、海域广的特点和实际,健全林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规范林权证、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规范涉林规费、基金的征收与管理;制定《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办法》,规范林权依法定程序流转;健全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法》、《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等。(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协办单位:省人大法工委、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
建立健全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制度。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操作规程,完善规划、评估、审批、交易和后续监管等环节的制度。健全招标投标制度,完善建设工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预选和小规模项目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办法。完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和“采管分离”制度。健全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健全现代企业监管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机关管理局)
建立健全促进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制度。按照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要求,健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办法,制定《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推进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建设。(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协办单位: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联)
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继续开展政府及其部门的绩效管理和评估,不断完善以科学发展观为价值取向的指标体系,改进管理和评估办法,充分发挥评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同时通过探索和实践,构建起科学可行的绩效管理制度框架。制定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具体办法。(牵头单位:省效能办;协办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制定福建省行政问责有关规定,对责任划分、错误分类、问责主体、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救济等作出明确的界定。(牵头单位: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
健全反腐倡廉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
四、加强监督制约,基本形成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
(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通过专项检查和信访等渠道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发现违反政治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党内营造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氛围。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保证党的十七大精神、海西发展战略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牵头单位:省纪委;协办单位: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
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加强对省直部门落实中央部委和央属企业支持海西建设相关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优化海西发展软环境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
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涉及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防止和纠正个人专断行为,保证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协办单位:省纪委)
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及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兼职以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
加强巡视工作。根据中央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继续加强对设区的市的巡视,并将巡视工作延伸到县(市、区),有计划开展对省直机关、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省属高等院校的巡视,逐步开展对省重点工程项目的巡视,推进巡视监督的规范化、常态化,运用好巡视成果。(牵头单位:省委巡视组;协办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
(二)加强对权力运行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定期检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制度,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按照省委提出“五重五不简单”的要求,加强对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的监督。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全程记实制度,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制定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规划和措施,抓好“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完善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监督。重视和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司法机关应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办理并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批评和意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法院审理案件和公安机关、监所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强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司法行政机关着重加强对办理减刑减期、假释、保外就医、刑释解教等环节的管理监督。通过强化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协办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内司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取消或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并加强后续监管。建设和完善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流程的实时监控,2008年基本实现省级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和监察,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市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和监察,并尽快建成覆盖省级各部门以及各市、县(区)的全省统一的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实行接办分离和程序公开,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程序,重点加强执法过程特别是立案、调查、羁押、处罚等执法环节的监督,健全以执法责任追究为核心的监督制约机制。定期组织行政收费和罚没款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效能办、省政府法制办)
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金融的监管。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紧密衔接并相互制衡体系的建立,定期检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规范行政和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坚决纠正设立“小金库”的行为。支持中央驻闽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加强与其互动协作。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定出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登记、评估、产权转让办法和配套操作规程,健全地方金融企业内控机制,提升监事会和内审、稽核、合规、监察等监督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协办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深入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完善国有企业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重要经济活动民主决策与执行的监管机制,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变更、资本营运、财务资金、物资采购、职务消费和薪酬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省属企业在完成国有资产布局和战略性结构调整中,应加强对改革重组工作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协办单位: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三)加强对事前、事中、事后权力运行的监督
加强事前监督,重点对制度设计的监督。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行政权力运行的制度或决策时,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介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提出有利于廉政建设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导致权力滥用或玩忽职守的隐患,把好制度的“出口”关。加强事中监督,重点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大检查权、建议权的行使力度,监督事中执行阶段权力运行情况,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防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出现。加强事后监督,重点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查处。通过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有关部门纠偏查错、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
(四)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各监督主体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意识、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依纪依法履职的意识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增强监督实效。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等机制。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接受党员群众和党组织的监督。实施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建立健全党的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牵头单位:省纪委;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支持人大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促进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正确行使。重视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协办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作用,综合运用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等多种手段,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对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政纪行为实施问责与查处。支持审计机关对设区的市主要领导和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及其部门领导,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每年有计划地选择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和一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支持公安、财政、土地、建设、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环保局)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检察机关完善刑事立案、审判、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把强化诉讼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紧密结合起来,严惩执法不公、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协办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
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政协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制度,保证政协参政议政制度的落实。支持政协委员运用会议、视察、提案、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参与行风检查评议等形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对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重大课题和委员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协商议政。完善提案工作机制,促进提案办理与落实,提高提案的按时办结率和办理质量。(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协办单位: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效能办、省政府纠风办)
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以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等政务公开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厂务、村务、校务、院务等办事公开制度。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发挥特邀监察员、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等作用。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探索建立群众评议党政机关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委农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纠风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效能办)
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推动和改进工作。新闻媒体要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协办单位: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省广播影视集团)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绘制各级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程序流程图,针对各系统、行业、部门的特点,研究制定决策、执行等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方案,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
五、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进一步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一)推进干部人事和司法体制改革。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继续实行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办法。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着力解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选举中的拉票贿选等问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研究制定调整不称职党政领导干部规定,建立完善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加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对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人财物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定期交流,完善并落实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继续推行并不断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坚持把换届考核、届中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强化经常性考核,完善定期考核,实行延伸考察,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协办单位:省纪委、省人事厅)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坚持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相结合,完善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积极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认真执行省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确保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独立行使裁判权。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执法职责和权限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责任人,切实解决执法职责交叉和责任不清等问题。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加大对初信初访问题的解决力度,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探索建立涉诉信访听证制度,在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判后答疑”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机构设置,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机关财政保障机制,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深化和规范警务公开。完善法律统一适用制度,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协办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二)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 推进行政机构改革。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任务,依法合理划分政府行政层级之间及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扩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牵头单位:省委编办;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继续推进政府绩效评估,完善指标体系,改进评估方法,用好评估结果,进一步推进绩效管理,构建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在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市、县(区)政府开展绩效管理试点,推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行。围绕行政管理体系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进一步改进行政管理方式,优化行政管理要素,简化行政流程,改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加大效能督查力度,积极促进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加强问责与问效,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认真办理效能投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牵头单位:省效能办;协办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 推进规范行政权力工作。按照公共权力取得要有据、配置要科学、运行要公开、行使要依法、监督要到位的要求,规范各级各部门行政权力的运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审批、许可、征收等行为,拓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域,切实解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抓住清权确权、职权分解、流程再造、权力公开等关键环节,积极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督促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履行职责。(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协办单位:省效能办)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开展省级部门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坚决杜绝采取改变名称、拆分审批权、备案等方式变相恢复或新设审批项目的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省委编办、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行审批职能内设部门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全程式网上审批、集中审批、并联审批、电子监察等经验做法,整合、集成和创新为民服务运作机制和模式,加强对中心运作、项目进驻和授权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水平。加快省级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牵头单位:省效能办;协办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抓住学校招生、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科研立项、职称评审、学科评估等重点和环节,深化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人事分配制度、考试招生制度等教育改革。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我省医疗卫生改革和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认真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加快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覆盖范围。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受灾群众、贫困人口、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权益。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努力,使全省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 (三)推进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 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预算资金分配,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内容和转移支付情况。完善国库集中支付、集中收缴运行机制和国库资金支付动态监控机制,到2010年,省、市两级所有预算单位和财政性资金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到2012年县级基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分期分批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逐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切实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并把资金的使用纳入监管范围。逐步推进全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改革。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配置标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稳妥地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税收减免。深入推行办税公开,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公开透明,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治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政府机关管理局) 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支持金融机构深化改革,确保金融新体制、新机制在全省的有效运行。健全支付监管体系,加强现金和银行结算帐户管理,依法落实金融帐户实名制,严格控制不合规的现金存取,从严处理“多头开户”、超范围使用现金等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分享和联合监测分析机制,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力度,构建海峡西岸反洗钱合作机制,2012年前在特定非金融领域全面开展反洗钱工作。加强对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认真落实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防范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牵头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协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企业投资网上备案和核准,力争在2011年建成并开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制定《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推行省属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 (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开展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向国资委报告工作制度,积极推进外派监事会工作,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逐步实行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分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国有企业运行的监管。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继续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和国有企业管理层投资持股制度,修订完善《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制度,深化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五)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 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按照市场主体平等、市场竞争有序、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转变职能、司法维护公正的要求,继续抓好省直重点部门、公共资源重点项目的市场化配置工作,同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垄断性社会资源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并向市、县两级推开。注重规范运作,依法做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审批确认工作,及时公开相关的信息、程序、过程、结果等内容。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制度,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一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和预选承包商制度,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整合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资源,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强化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追究。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平台,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组建全省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的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的网络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升级改造福建招标与采购网,构筑全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规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开展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用地审批,加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和征地审批后的监管工作。严格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一次性出让面积限制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净地出让制度,强化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管理,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继续严格执行探矿权准入管理,规范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条件,制定探矿权退出机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协办单位:省建设厅) 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认真落实《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严格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程序,加强交易环节的监管。推进全省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发布、资产交易平台及电子竞价机制,在2009年前建立海西联合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分散采购执行的规范管理,促进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着力解决采购效率、价格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功能,提高采购制度的综合效益。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协办单位: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机关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政府、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统一规范的征信机构,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加强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信用建设,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相应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加快推进金融、税收、工商、质监、物价等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以“数字福建”政务网为平台,以省政府特许经营的省级信用征信机构为支撑,实现信用信息资源互联共享、部门联合监管。(牵头单位:省经贸委;协办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六)发挥预防腐败工作试点省份的先行作用 福建省作为中央纪委确定的预防腐败工作试点省,担负着先行先试、攻坚克难的任务。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的理论探索、综合规划和组织协调,深入开展对预防腐败的重要改革措施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以理论先行推动实践先行。健全和完善预防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预防腐败工作年度工作方案,每年有针对性地在重点领域、重要部门部署和推动预防腐败工作,堵塞制度漏洞,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 六、加大纠正不正之风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物价、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公路和水上“三乱”等专项治理,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每年确定重点专项整治项目,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价格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不顾全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和省里价格监管政策的行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严重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市场专项整治,严格规范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为,严肃查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严肃查处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政府纠风办;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生产局等相关部门) (二)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突出抓好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规范资金征收、支付和管理。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和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加强对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监管,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建立医德医风建设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善一批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制度,于2010年前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形成全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严格清理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加强中央和省财政惠民政策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克扣、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种达标评比表彰、节庆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巩固工作成果。(牵头单位:省政府纠风办;协办单位:省委农办、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 (三)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建立和完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广泛开展对专项治理所涉及的行业和部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部门,以及基层站所、学校、医院的行风评议。推广政风行风热线做法,改进民主评议方式方法,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牵头单位:省政府纠风办;协办单位:省政府组成部门) 七、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进一步遏制腐败现象 (一)严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以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和矿产资源、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办贿赂案件,既惩处受贿行为,又惩处行贿行为。(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 (二)深入治理商业贿赂 继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加强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继续保持打击串通投标犯罪行为的强劲势头。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纪律等手段,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建立防范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三)提高执纪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经济建设与反腐倡廉、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组织协调与各负其责的辩证统一,按照在立案上突出重点、防止大起大落,在查办中依纪依法、确保安全,在处理时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要求,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强化案件管理和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审判职责,惩治各类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加强出入境管理和经济侦查等相关工作。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拓宽信访举报渠道,推广领导下访、办信公开等做法,落实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办理规定。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完善督办核查机制。加强案件审理和申诉复查工作,推进审理方式的创新,确保案件质量。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四)健全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机制 发挥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制定协同办案的程序和办法,建立案件证据移送等制度,推进案件协调工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健全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协调机制,做好信息沟通、移送处理、受理查处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加强追逃、追赃和防外逃工作,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 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规范工作程序,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强化办案治本功能。注重把整改工作从发案单位延伸到整个系统、整个地区,增强整改成效。利用典型案例释纪释法,以儆效尤。在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的同时,正确把握政策,讲求惩处策略,实现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办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八、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中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级纪委要充分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党组)抓好《实施办法》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 (二)明确任务分工 省直机关各部门处在全省工作的重要位置,对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既要扎实抓好本部门所承担的任务,又要认真指导本系统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实施办法》的任务分工,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通力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保证各项任务按要求、保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牵头单位要履行主抓职责,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做出周密安排,抓好分解任务的落实;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把握工作进度,积极地做好所承担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工作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三)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及时沟通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和解决体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分析会制度,每半年一次对全省体系建设进行分析与评估,发现问题,加强政策指导。探索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绩效测评工作机制,完善科学的责任考核评价标准,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之中,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了解情况,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探索新途径新方法,提出新思路新对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开展监督检查 《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能否取得应有的成效,关键在抓落实,而抓落实的关键在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全过程,通过督促自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各设区的市和省直各牵头单位每年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年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测评,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